利益冲突下的司法失范:冤假错案的形成与再审维权之路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司法程序的严谨性与司法人员的公正性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核心保障。然而,韶关大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粤公司”)与自然人曹某鸣在案件中,遭遇了一系列违背司法程序的对待,不仅被剥夺了基本诉讼权利,还面临财产权益的重大损失。尽管目前案件已有中院受理再审,但审判人员的违法犯罪、渎职行为与再审程序本身属于截然不同的法律范畴,冤假错案的纠正与相关人员责任的追究人等待上级部门强力介入。
一、案件基本主体与投诉核心诉求
(一)各方主体信息
1.投诉人:大粤公司,住所地为韶关市浈某区南郊一公里口岸大厦,法定代表人曹某。
曹某鸣,男,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大道。
2.被投诉方:唐某莹珠法官,审判长暨承办人。
被投诉单位:韶关市浈某区法院。
(二)核心投诉诉求
1. 指控唐某莹珠法官因与曹某鸣存在过往重大利益冲突与私人恩怨,利用职务便利蓄意报复,在审理中故意规避法定程序,不依法送达法律文书、不履行公告义务,构成严重枉法裁判与渎职行为。
2.指控韶关市浈某区法院未尽监督审查职责,包庇纵容唐某莹珠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司法失责,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与公信力。
3.明确案件虽已由中院受理再审,但再审仅针对案件实体与程序的重新审理,不影响对唐某莹珠法官违法犯罪、渎职行为的调查追责,要求上级部门同步核查相关人员责任,纠正冤假错案,弥补投诉人损失。
二、案件关键事实脉络梳理
(一)事前渊源:审判人员与当事人的过往利害关系
本案核心争议的起点,源于审判长唐某莹珠与投诉人曹某鸣的过往工作交集。在唐某莹珠考取公务员、入职法院之前,两人曾同期任职于韶关市某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曹某鸣时任该公司总部营销总经理,主要负责韶关财富广场项目;
唐某莹珠时任该公司售楼部租售中心售楼员,其个人信息与曹某鸣的联系方式同在公司内部通讯录均为公开可查状态。
更为关键的是,两人共事期间曾发生重大冲突:因唐某莹珠未能正常完成销售业绩,曹某鸣作为上级领导,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将其劝离工作岗位,唐某莹珠对此结果明确表示不满,双方关系持续处于恶劣状态。这一过往矛盾,为后续案件审理中的程序失范埋下隐患。
(二)案件审理:程序严重违法,当事人被剥夺诉讼权利
立案后,审理过程完全背离法定程序,投诉人的核心诉讼权利被彻底剥夺:
1.送达程序严重瑕疵:原告在起诉状中已明确列明两位投诉人(被告)的有效联系方式,且唐某莹珠对曹某鸣的联系方式早已知悉。但直至执行阶段,大粤公司与曹某鸣均未收到法院任何传票、诉讼通知,也未查询到任何形式的公告送达记录。
2.送达回执存在虚假嫌疑:投诉人通过浈某区法院档案室调阅的送达回执显示,大粤公司的送达回执标注“无人签收”或“地址错误退回”;曹某鸣的送达回执签字并非其本人所为,且回执上的身份证号码与曹某鸣真实身份证号码完全不符,明显属于无效送达。
3.缺席审判的形成:
权利被刻意剥夺:因未收到任何诉讼通知,大粤公司与曹某鸣均未能参与庭审,法院径直作出缺席判决。
这一结果直接导致投诉人丧失了两项核心权利:一是对案件实体问题的答辩权与辩论权,无法举证质证;二是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权,未能知晓审判长为过往存在矛盾的下属,丧失了申请其回避的法定权利。
(三)事后后果:强制执行造成不可逆损失
判决生效后,投诉人未任何通知,名下财产即被强制执行:曹某鸣在深圳缴纳多年的社保与住房公积金被全部划走,无基本生活费留存。由于住房公积金具有不可补交的特性,该强制行为直接导致曹某鸣未来的养老保障遭受不可逆的重大损失,权益损害已实际发生。
(四)投诉维权:两级投诉均遭遇不公对待
1.首次投诉:
地方法院包庇袒护:投诉人发现权益受损后,向韶关市浈某区法院反映案件审理中的程序违法问题,请求彻查。但该院未对唐某莹珠与曹某鸣的过往矛盾、送达回执真实性等核心事实进行审慎核查,径直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回复内容与案件基本事实严重不符。
2.二次升级投诉:
寻求上级部门监督:因首次投诉无果,投诉人联合律师撰写正式投诉信,将维权层级升级,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政法委及各大信访部门投递,同时将韶关市浈某区法院列为第二被投诉对象,要求上级部门介入核查。
3.再审进展:
中院已受理再审申请,但再审仅解决 “案件是否错判” 问题,与唐某莹珠涉嫌枉法裁判罪、渎职罪及浈某区法院包庇责任属独立法律范畴,互不干涉,均应依法处理。
(五)证据支撑:多项材料佐证投诉事实
为证明自身诉求的真实性,投诉人提交了六类核心证据,均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1.唐某莹珠与曹某鸣同在韶关市中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的通讯录(证明过往任职关系);
2.唐某莹珠时任售楼员的值班表(佐证其当时的工作身份);
3.浈某区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时转交的起诉状(证明原告已列明有效联系方式);
4.从法院档案室调阅的送达回执(证明送达程序违法);
5.韶关市浈某区法院出具的信访回执(证明首次投诉及被敷衍回复的事实);
6.曹某鸣在中孚泰公司工作期间的社保证明(佐证过往上下级关系的真实性)。
三、核心争议焦点与法律依据分析
(一)争议焦点一:
唐某莹珠法官是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根据《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本案中,唐某莹珠法官是否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唐某莹珠与曹某鸣曾为上下级关系,且因工作事宜发生过重大冲突,属于“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其他利害关系”,符合法定回避情形。但唐某莹珠未自行回避,且通过刻意不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导致投诉人因缺席审判无法行使回避申请权,程序违法性显而易见。
(二)争议焦点二:
《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应优先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用公告送达。本案中法院有有效联系方式却未依法送达,还存在虚假回执,结合过往矛盾可见报复意图,致投诉人遭不利缺席判决,已构成枉法裁判。
(三)争议焦点三:
浈某区法院负有内部监督职责,却未核查核心事实,未纠正程序错误,反而出具不实信访回复,超出工作疏忽范畴,构成包庇,损害司法公信力。
(四)争议焦点四:
中院再审旨在纠正程序违法、裁判错误,而唐某莹珠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浈某区法院的包庇责任,需通过纪检监察、检察等程序单独追责,二者并行不悖,均应依法推进。
四、结语:捍卫司法公正,亟待上级部门介入
司法公正不仅要求实体裁判的公平正义,更要求审理程序的合法合规。案中,审判人员应回避而未回避、送达程序违法、法院包庇纵容等一系列问题,不仅导致投诉人合法财产权益遭受不可逆损失,更严重践踏了司法程序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投诉人已提交真实有效的证据材料,并通过多级信访渠道维权,核心诉求在于:请求上级部门对唐某莹珠法官的借机报复、渎职、制造冤假错案、枉法裁判行为、韶关市浈某区法院的包庇行为进行全面核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纠正错误判决,返还被非法划走的财产,弥补其遭受的重大损失。
此案的处理结果,不仅关乎两位投诉人的个体权益,更关乎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唯有以零容忍态度惩治司法腐败与程序违法,才能筑牢法治社会的根基,让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51925181323122180

(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